重複用塑膠碗盤碟 須標示耐熱溫度
2013-6-11 自由時報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衛生署擴大塑膠食品容器標示規定,明年下半年起,重複性使用的塑膠碗、盤及塑膠小碟等,也必須在容器「本體」上直接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讓民眾清楚適不適合用來盛裝高熱食品!
明年下半年實施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這是我國第三波強制標示的塑膠食品容器。第一波強制標示的是針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水壺、水杯、奶瓶、餐盒、保鮮盒等。這五大類產品只要是去年七月二十日以後製造生產者,除需在容器本體上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其他如容器製造日期、原產地、品名、廠商聯絡方式、重量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也要清楚標示,但可以標在容器包裝上。
第二波則是針對拋棄式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今年七月二十一日起,這幾類拋棄式塑膠食品容器製造時都必須在最小販售包裝上清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相關資訊。
容器上也要標材質
這次是第三波公告,對象是可重複使用的塑膠(例如美耐皿樹酯類)碗、盤、碟,明年六月十日起,比照重複性使用的塑膠水壺等,需在本體上標示耐熱溫度、材質及其他必要資訊。
依規定,沒有標示的舊產品,只要製造日期在法令正式實施前者,仍可於市面上流通,但據了解,不少業者已經變更標示。建議民眾購買這類塑膠容器時,可注意製造日期以及是否有相關標示、使用注意事項等。
各地方衛生局也將陸續展開查核,若查獲有未依規定標示,依法產品必須下架,並依現行法規可處三萬到十五萬罰鍰;未來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上路後,未依公告規定標示者,最高可罰三百萬元。